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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辽宁盘锦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招聘教职员35人公告

  
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转发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9号)、《盘锦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盘人社发〔2013〕17号)等文件规定,按照盘锦市政府对盘锦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招聘教职员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学校拟于近期面向高校招聘编制内教职员3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报名人员年龄需在18周岁及以上(2005年3月6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及以下(1987年3月6日及以后出生),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盘锦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聘教职员计划信息表》(附件1)。  
在学校受过纪律处分,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面试考核,经面试考核、体检、考察并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三、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公开发布校园招聘教职员岗位信息(所招聘岗位均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将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panjin.gov.cn/)、盘锦教育信息网(http://jyj.panjin.gov.cn/)、盘锦职业技术学院官网(http://www.pjvtc.edu.cn/)和相关院校招生就业网站发布(根据岗位专业要求不同,选择性发布计划信息表)。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3月15日8:30—3月17日16:00  
2.报名方式:网络报名  
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者可登陆盘锦职业技术学院招聘系统(http://218.61.31.23:8080/)进行报名(建议用谷歌浏览器)。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每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当面试考核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达不到2: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应聘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3.提供材料  
(1)个人简历(不得出现姓名、本人照片及电话相关信息);  
(2)二代居民身份证(含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和带照片的户籍证明)正反面;  
(3)2023年应届毕业生因暂时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加盖学校公章(含本人所在分院、系、部)的在校证明和成绩单证明及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本科阶段学历证、学位证及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符合条件的海外院校毕业生须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其他证书(应聘心理健康专业教师需提供心理咨询师二级资质证书,应聘后勤管理职员需提供造价员及以上证书);  
(6)岗位要求是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的,需提供加盖支部公章的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证明(时限为3个月内);  
(7)应聘者需填好《盘锦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校园招聘教职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面试时打印上交,此表由应聘者本人签字)和《盘锦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校园招聘教职员报名信息汇总表》(附件3)。  
注:以上材料(1)-(6),要求原件清晰扫描并按照顺序标注好,每页只能显示一个材料(例如:1.个人简历;2.身份证正反面;3.本科学历证;4.本科学位证……),最后形成一个PDF上传到报名系统中,以“报考岗位名称+姓名”进行命名;网上报名的用户名是本人身份证号,请务必检查好材料再上传,上传后不能修改(由于个人上传报名材料不全或不标准导致报名未通过,责任自负),同时也请牢记报名时自己设的登陆密码,后期会在系统中查看审核结果及具体面试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  
材料(7)要求登陆盘锦职业技术学院官网查看2023年校园招聘公告中附件,下载后填好以原格式上传。  
具体面试相关事宜请及时登录学校官网通知公告栏查看《盘锦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校园招聘教职员面试相关事宜通知》。  
(三)资格审查  
盘锦职业技术学院将严格按照招聘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应聘者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者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应聘者面试考核和应聘资格。  
(四)考试  
考试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面试考核注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岗位职责特点,体现对应聘人员任职条件的要求。  
面试考核分为专任教师系列和辅导员、职员系列两个类型。  
1.专任教师系列  
面试考核内容注重职业素质与能力,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和岗位所需的必备知识,满分100分。面试考核采用说课(需准备课件)、答辩的方式,时间为说课8分钟,答辩5分钟,说课内容为所申报岗位专业主干课程中的一门课程而非其中一章或一节的内容。  
2.辅导员、职员系列  
面试考核内容注重职业素质与能力、综合能力分析、应变能力和岗位所需的必备知识,满分100分。面试采用答辩的方式,时间为10分钟,答辩内容为岗位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3.面试考核成绩  
面试考核成绩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合格分数线为60分。按招聘岗位职数确定拟聘用人员,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因拟聘用人员放弃该岗位出现的岗位空缺,可进行递补。  
(五)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面试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并列者,采取面试考核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聘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聘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聘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聘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由盘锦职业技术学院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盘锦职业技术学院和市教育局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及复检费用均自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岗位空缺,可进行递补。  
(六)考察  
盘锦职业技术学院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的岗位空缺,可进行递补。  
(七)公示与聘用  
1.拟聘用人员确定后,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panjin.gov.cn/)、盘锦教育信息网(http://jyj.panjin.gov.cn/)、盘锦职业技术学院官网(http://www.pjvtc.edu.cn/)向社会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2.拟聘用人员一经聘用需服从学校对其岗位的分配及调剂;新入职教师(除职员)均要先担任辅导员至少一年的时间。  
(八)违约处罚  
被聘用者必须与盘锦职业技术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和就业协议,服务期为五年。如若服务期限未满,主动要求解除合同方需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按每年壹万元人民币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上级政策性改变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四、纪律与监督  
校园招聘教职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五、应聘人员须知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本次招聘相关信息将在盘锦职业技术学院及相关高校网站实时发布,不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因未及时关注发布信息所致后果,由应聘者自负。  
3.在招聘期间,应聘者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面试考核、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4.应聘者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以及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如果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关系。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执行。  
报名咨询电话:0427—2936012;  
纪律监督电话:0427—2936017;  
电话咨询时间:2023年3月6日8:30—3月17日16:30(工作日);  
具体时间如下: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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